1、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
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;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;有适合的名称、组织机构和场所;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、设施、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;有相应的规章制度;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;
2、执业人员资格
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具有执业医师资格,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;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。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;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,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。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,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。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,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具有护士资格,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;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;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,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。
3、床位与科室设置
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,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,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。
临床科室:美容外科、美容皮肤科、美容牙科、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。医技科室:根据开设的科目,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。美容外科:至少设有手术室、治疗室、观察室。美容牙科:至少设有诊疗室。美容皮肤科: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。美容中医科: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。
4、人员
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。
5、医疗用房
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,每室必须独立。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,或每美容治疗床、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。
6、设备
美容外科: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、消毒柜、吸引器、无影灯、紫外线消毒灯、电凝器、高压蒸气灭菌设备。美容皮肤科:皮肤磨削机、离子喷雾器、多功能美容仪、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、超声波、治疗仪、消毒柜、文眉机、高压蒸气灭菌设备。美容牙科:消毒柜、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、高压蒸气灭菌设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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